关于做好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,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就有关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评选对象、名额 评选对象为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。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15%,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评选,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4%。 二、评选条件 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能规范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; 2.能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工作,以国家、集体利益为重,有面向基层、服务基层的思想; 3.曾获优秀党员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一(二)等专业奖学金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等两次(项)以上,且在校期间的获奖总积分列专业年级前20%; 4.入学以来各科课程均无不及格(无补考、无重修),学习总成绩列全年级(班)前25%,毕业生实习成绩优良; 5.计算机达到等级要求,外语达到规定要求; 6.省级优秀毕业生须获得优秀党员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两次(项)以上; 7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获奖累积积分高的; 8.经班级推荐,阿里团委学生会就业部审核,学院批准,特别优秀(或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)的学生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①获奖积分或智育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名列年级前50%;②获得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一类省级最高级别、全国二等及以上奖项(如有特等奖,则取特等奖和一等奖)或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综合荣誉(团队限排名第一者);③各科成绩没有不及格。也可申报为校级优秀毕业生。 三、计分方法 1.荣誉计分 (1)国家级奖学金类奖项7分/次(如国家奖学金、国家级三好学生等)(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等经济困难生专项奖不加分) (2)市级以上优秀党员、三好学生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5分/次; (3)校一等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干部、校级团干部、校级三好学生4分/次;校二等奖学金、校级优秀团员3分/次;校三等奖学金 1分/次;单项奖每次 2分/次;校特别奖 1分/次;荣获外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每次得1分。 2.除学校常设奖项外,各种正规比赛竞赛活动均列为加分项,如创业类比赛、体育比赛、学科竞赛、演讲比赛等,集体项目加分见附表。 (1)国家级每次得一等奖项10分、二等奖8分、三等奖6分; (2)省部级每次得一等奖项8分、二等奖5分、三等奖4分; (3)市级每次得一等奖项5分、二等奖3分、三等奖2分; (4)校级每次得一等奖项4分、二等奖2分、三等奖1分; 3.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每篇加10分,普通期刊加2分;合作论文加分见附表。 附:集体项目分值排位分配表(体育类团体获奖加分均减半)。 排位1 排位2 排位3 排位4 完 成 人 总 人 数 1 1 2 1 0.8 3 0.8 0.5 0.5 4人以上 0.6 0.5 0.5 0.5